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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业 离春天有多远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10-29

 
    对于当下的信托业,有人说是“内优外困”。专家建议,解决这个困境,信托投资公司要以诚信为本,合规经管;监管层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并不断完善信托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信托公司“内忧外困”

    在上海远景投资公司等主办的“中国(长沙)国际信托论坛”上,著名信托业专家王连洲坦言,目前我国的信托机构依然没有摆脱被动局面,个中原因,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问题,也有业务经管问题。

    从外部和决策层面看,一是行业的战略目标不明确,缺乏白皮书式的行业战略指导;二是法律法规建设不配套,缺乏完整的体系考虑。虽然有了信托的“一法两规”和旨在规范信托业经营的其他的一些管理办法,但行业内控制度的构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还缺少行业适用的指引;信托监管方面的制度尚未列入日程,信托的登记过户制度、信托的税收制度等等急需政府其它有关部门配合制定的制度更加滞后;三是政策和监管对信托经营捆绑限制有余,支特和服务不足。

    在行业内部和经营层面上,一是信托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挪用信托财产,损害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好影响;二是金融分业经营,属于信托业的基金业被强行剥离出去,专业人才走失多,市场竞争力下降;三是信托机构内部管理混乱,违法犯罪常有发生,在领导层中留有较深的坏印象。

    同时,信托产品的难以流通,也极大的制约了信托业的扩展。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管销宣传”,应当说上迷规定对于防范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是绝对必要的,但其实施的结果,不仅可能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无法分制的信托合同方式成立,加入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要转让手中的信托合同,不得不自己去寻找受让对象和转让平台,而且使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变得十分狭窄。

    改变信托业监管模式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原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夏斌认为,银行是以经营存货业务为主、以赚取利差收入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而信托是以基于信托合同基础上进行委托理财业务为主、以赚取手续费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机构。因此,对信托公司及具有信托行为的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管,不能照搬银行业监管,而应主要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执行,以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对信托的监管重点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管金融机构的信托活动要忠实遵循信托文件的结构要素,监管机构要对区别于财产信托等其他信托行为的资金委托理财行为,进一步明确信托设立的共体条件,信托书面合同内容的特殊内容,如何贯彻信托独立性原则的措施等等;另一方面,监督受托人忠实尽责履行与委托人约定的信托合同。《信托法》只是原则指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具体如何诚实、信用、审慎、有效,需要进一步制定行业经营准则,需要在信托活动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制度以及不尽责履行合同的惩罚等方面制定具体的规定。

    谈到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和资金信托合同不将超过200份的问题,夏斌说,正是基于私募方式中弱小投资者一对一合同谈判中谈判成本高、风险大等情况,有关法规作出了上述规定,但是为了区别于公募方式和保护弱小投资者,目前有关部门应抓紧协调,对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相同信托活动采取同一标准。同时,为进一步支特信托事业的发展和弥补我国现有融资结构的不合理状况,可以考虑取消200份合同的限制。因为只要其他监管措施到位,200份、300份的合同数量并不直接构成是防范风险还是引发风险的边界点。

    完善信托法配套制度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表示,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对信托公司的经管与监管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同时,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关于信托会计,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

    高传捷说,诚信对信托业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

    他说,信托公司是我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但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我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 
 
(xintuo摘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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